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醒2025年未年报企业及时履行义务的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醒2025年未年报企业及时履行义务的公告
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等信息是每一个经营主体应尽的义务。截至2025年3月25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2483户企业已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名单详见附件)。现就企业信息公示有关事项提醒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提醒上述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如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登记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
特此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登记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2483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