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能
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能
一、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一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按权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规范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专业队伍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及行为。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交易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培育规范土地市场,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落实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政策。参与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配合辖区政府编制并实施盘龙区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指导土地征收、储备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区各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配合辖区政府编制全区总体和专项类城市设计,统筹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落实城乡建设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等政策。承担权限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盘龙区有关专项规划。按照审批权限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规划批后监管。
(八)统筹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配合上级部门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指导列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中的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盘龙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要求。组织编制盘龙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矿泉水、25度以上的地热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查询、备案,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
(十二)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配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配合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对盘龙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督导国土空间、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处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中涉及规划实施的巡查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地下水资源与开采管理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统一管理,区水务局配合做好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按职权负责做好矿泉水、25度以上地热水的矿业权管理。
2. 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利用及领域专项规划的职责分工。区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对编制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负责。区自然资源局对组织衔接各专项规划负责。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职责分工。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管理。
4. 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管理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二、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党风廉政、电文、会务、机要、保密、信息、网上政务信息监督平台、档案、扶贫、后勤等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盘龙区自然资源数据库工作。落实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及审批平台的管理维护和审批数据收集统计等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各类信息系统和应用平台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信息化成果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等工作。负责拟订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单位财务预决算、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依法组织自然资源和代区政府征收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及涉企收费工作;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负责党务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统战、宣传、精神文明工作。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政务督查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干部监督管理、工青妇等党群工作;承担各级纪检部门交办的工作。承担本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全局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综合科。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课题调研,组织全局综合性工作开展,承担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统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许可事项听证。组织行政复议、诉讼、听证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回复。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市场体制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接待、受理、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党务政务热线办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自然资源系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登记科(加挂权属纠纷争议调处办公室)(简称调查登记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统计、发布、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勘测定界成果的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负责管理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区级测绘、地理信息规划,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盘龙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的统一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地理信息行业安全保密政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测绘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组织开展地理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
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拟定盘龙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及协调配合工作。按权限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盘龙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编制全区土地供应计划。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交易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培育规范土地市场,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全区自然资源价格监测及管理。指导并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利用准入制度并监督实施,执行建设用地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开展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广。负责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落实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政策。组织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闲置土地清理认定工作,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统筹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研究各类空间规划融合政策;组织编制和调整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划定“三区三线”;负责开展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编制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负责建立、实施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统筹全区重大项目选址研究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乡(镇)规划、村庄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源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指导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
(六)详细规划科。组织开展全区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开展全区建设用地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订、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办理全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上述证书的延续、变更和注销。负责核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其他专项规划工作。
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依据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配合主管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组织开展全区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和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等城市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公共空间和城市风貌的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城市设计,专项类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全区重点地区(区段)的城市设计。
负责全区“三旧”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的审查、上报工作,牵头负责全区“三旧”改造等涉及控规修改的项目和控规修改的方案的审查、报批、入库工作。
(七)建筑工程规划科。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方案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办理全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延续、变更和注销。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组织认定、保护规划审查工作。
负责全区“三旧”改造等涉及控规修改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配合详细规划科对全区“三旧”改造等涉及控规修改的项目的控规修改方案的审查。
负责全区规划核实工作,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制度和技术标准,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八)交通市政科。统筹全区交通市政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区范围内交通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交通市政设施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
(九)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规划科。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配合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
拟订全区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指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基础性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承担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落实全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行政审批科。统筹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查报批。组织开展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查报批;指导盘龙区土地征收工作和按职责完成储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组织审查、受理和核发工作。按照“放管服”要求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窗口、流程、收费、审批、“放管服”等方面的事项。
(十一)矿产与地质管理科。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调处矿业权属纠纷。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拟定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矿泉水、25度以上的地热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生态修复科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人:
余春
四、办公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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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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