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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505-98939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5-12 17:00
名 称: 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2 17:00
字号:[ ]

附件1

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昆明市

盘龙区应急管理局

区县级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企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昆明市

盘龙区应急管理局

区县级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企业特种作业人员


对从事安全技术服务中介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昆明市

盘龙区应急管理局

区县级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

附件2

盘龙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数量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备注

1

昆明市

盘龙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36家

每家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

建议联合公安、消防部门

加油站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 行政执法部门年度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等。

7.“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

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