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源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滇源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形式层级 | 备注 |
1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查 | 生产经营单 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 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 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 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 滇源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
2 | 消 防 安 全 监 督 检查 | 生产经营单 位、辖区群 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 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 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 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 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 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滇源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3 | 防 汛 检查 | 涉及防汛的 单位、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 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 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 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 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滇源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
4 | 排 水 检查 |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 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 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 要险段的巡查。 | 滇源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
5 | 违 法 建 设 检查 | 生产经营单 位、辖区群 众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按照属 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 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 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 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 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 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滇源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
9 |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的 监 督 检 查 | 生产经营单 位、辖区群 众 |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 境、教育体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 有关重点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滇源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 的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烟花爆竹经 营、燃放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 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 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 | ||||||
7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检查 | 辖区各户外 广告设施管 理责任人 |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 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 患或拆除。 | 滇源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
8 | 森 林 草 原 防 灭 火 检 查 | 辖区各单 位、农户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 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 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森林防 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 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 员。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 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 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三) 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四)及时报告森 林火情;(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 | 滇源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 |
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 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填表说明:
1. 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 “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 “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 “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