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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508-101385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8-20 09:28
名 称: 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盘龙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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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盘龙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5-08-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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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等法规,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落实《昆明市盘龙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促进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将联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拟于20259月30日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盘龙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主体

(一)发起部门:

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

联系科室:工业经济发展

          联系人:

联系电话:0871-63165878

(二)参与部门: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

联系科室:治安管理大队行动中队

联系人:刘荣

联系电话:0871-6338790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

联系科室:昆明市盘龙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熊洪娟

联系电话:0871-63171184

(三)抽查级别:区级

二、抽查事项

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结合各自工作职能,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以及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2020年)、《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2007年)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重点检查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等。

(二)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重点检查回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等解体情况,以及查验区设置、业务办理流程、管理及台账;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是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情况。

(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重点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及管理台账等。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盘龙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云南老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随机抽取比例为100%。

四、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五、检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号)以及《报废

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年第 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号)等。

(二)技术标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以及《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等。

六、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方式

严格按照《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系统上制定检查方案。执法检查人员由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各自自行抽取,每家单位不少于2人。

七、检查时

2025年 9月30日前

八、公示方式

检查完成后各单位在2025年 9月30日前自行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

九、工作要求

(一)具体检查时间由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联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协商及被抽查企业确定。

(二)做好抽查工作结果公示、全过程记录工作。

(三)抽查工作必须坚持勤俭节约,轻车简从。抽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时,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严禁接受礼品、礼金、礼券;严禁参加宴请、旅游或营业性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