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非法毁林毁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现就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以探代采、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超出批准范围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森林防火带建设、建设养殖场、修路、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矿霸”“沙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单位或者个人买卖、存储、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为非法采矿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收购或销售未取得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等矿产资源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出租、出借他人在本人承包地或自留山从事非法采矿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明知或应当知道是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为其提供看路、通风报信、挖掘机、装载机、运输工具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为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开采矿产资源技术服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爆破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予以处置。
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盗伐林木、以营利为目的盗伐天然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滥伐林木、林木所有者不批就砍、少批多砍、批东砍西、批劣砍优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毁坏林木或在林地新建坟墓、建活人墓、扩大坟墓的行为。
(七)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八)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古树名木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六、依法履行违规地块植被恢复责任。
凡违法开垦、占用、破坏林地、草原的,将依法查处,责任人应当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森林草原植被。
七、严厉打击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
严厉打击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进行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
八、凡在盘龙区辖区内从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毁林毁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可以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如自首则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拒不停止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一经查实,严格依法处罚,对其使用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九、凡在盘龙区辖区内从事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可以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如自首则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一经查实,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十、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采矿、非法毁林毁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
对公职人员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非法毁林毁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问题线索,将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林草执法行为。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举报非法采矿符合《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21号)奖励范围的,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身份予以严格保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0871-65749710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0871-65631961
青云街道办事处:0871-63801291
滇源街道办事处:0871-67951004
龙泉街道办事处:0871-65891907
茨坝街道办事处:0871-65814119
双龙街道办事处:0871-67339203
松华街道办事处:0871-65893174
金辰街道办事处:0871-65703571
鼓楼街道办事处:0871-63178627
联盟街道办事处:0871-65090543
东华街道办事处:0871-63349915
拓东街道办事处:0871-63170550
阿子营街道办事处:0871-67952021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