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收养
如何办理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收养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四) 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办理收养登记时,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一) 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 收养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单身收养无需提供);
(三) 收养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职业及年收入证明(原件);
(四) 受教育程度相应证明;
(五) 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三个月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复印件;(包含健康体检表、血常规、乙肝两对半、胸透、B超(肝、胆、胰、脾、肾)、颅脑CT或脑电图、心理健康报告);
(六) 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 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八) 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原件);
(九) 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原件);
(十) 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 收养人提供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二) 材料审核完毕后,由工作人员通知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评估;
(三) 根据《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得分情况,选择最适合孩子成长的家庭进行融合,家庭与被收养儿童不少于30天的融合适应时间;
(四) 收养融合期通过后,福利院与收养家庭签定收养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向相关民政局申报收养登记。
备注:因收养材料存在时效性,材料递交时间以福利院电话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0871-6562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