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D53010020230818257投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示表
公示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投诉问题 | 受理编号:D53010020230818257 投诉人反映: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小龙路沿街餐饮铺面在居民楼下,按照《昆明市餐饮业管理办法》住宅楼下不允许开设餐饮店,投诉人要求给出合理解释,为什么住宅楼下能核发营业执照,开设餐饮店。 |
核实情况 | (一)现场核实情况 8月19日,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东华街道办事处进行了现场核实。 基本情况: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建于2000年,小区一楼均作为底商出租,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小龙路沿街餐饮铺面该区域共有4家餐饮正常经营,小龙路沿线4户餐饮经营户情况为:一是昆明市盘龙区皓然小吃店位于东华街道办事处小龙路社区居委会欣龙花园4幢1层3号商铺,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昆明市盘龙区陕滇风味小吃店位于东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欣龙花园3幢1楼1号商铺,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昆明市盘龙区山风小吃店位于东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原市冰厂欣龙花园3幢3-5号商铺,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是昆明市盘龙区本味之源小吃店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3栋1层1号商铺,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1.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小龙路沿街餐饮铺面在居民楼下”问题属实。 小龙路欣龙花园一楼为商铺,二楼以上为居民住宅楼,沿小龙路有4家餐饮店。 2.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按照《昆明市餐饮业管理办法》住宅楼下不允许开设餐饮店,投诉人要求给出合理解释,为什么住宅楼下能核发营业执照,开设餐饮店”问题,回复如下: (1)投诉人所讲的《昆明市餐饮业管理办法》全称应该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49号令《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关于重申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审查工作要求的通知》(食经函〔2019〕59号)及《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营业执照申办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和增设审查要求,也不得将未经依法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验收、房产性质、房屋面积等要求列入食品经营许可申办条件。 (3)市场监管局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时,餐饮店尚未经营,是否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无法提前判别。 综上,区市场监管局为一楼餐饮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楼餐饮店选址不当。 |
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 (一)2023年8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东华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到现场进行检查,召开现场恳谈会。现场告知餐饮经营户依法经营、规范排污,减轻对楼上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2023年12月19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各责任单位到现场复核,情况如下: 东华街道办事处小龙路社区居委会欣龙花园4幢1层3号昆明市盘龙区皓然小吃店已转向经营五金店铺。 东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欣龙花园3幢1楼1号昆明市盘龙区陕滇风味小吃店已增设油烟净化设备及油水分离器,达到整改目标。 东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原市冰厂欣龙花园3幢3-5号昆明市盘龙区山风小吃店已增设油烟净化设备及油水分离器,达到整改目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3栋1层1号昆明市盘龙区本味之源小吃店已增设油烟净化设备及油水分离器,达到整改目标。 |
公示说明 | 现将该投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601517619@qq.com。联系人电话:0871-65175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