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D53010020230823418投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示表
公示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投诉问题 | 受理编号:D53010020230823418 投诉人反映:盘龙区东华街道小龙路东方丽苑2栋楼下丫宗杜家寨餐饮店油烟扰民。投诉者诉求,查明该餐馆在住宅楼下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
核实情况 | (一)现场核实情况 8月24日,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东华街道办事处进行了现场核实。 基本情况:投诉人反映的是位于盘龙区东华街道小龙路中段东方丽苑2幢1层商铺13号的盘龙区丫宗饭店。2023年3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名称:盘龙区丫宗饭店。2023年5月2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经营场所为1-2层,经营面积上下两层约为200平方米,室内设置有双眼猛火灶1台、冰箱2台、展示柜2个、餐桌20张、油烟净化设施、抽烟风机及排烟管道。该店楼上为住宅,排烟管道口距离住宅外墙水平距离超过4米以上。 1.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盘龙区东华街道小龙路东方丽苑2栋楼下丫宗杜家寨餐饮店油烟扰民”问题属实。 (1)该店厨房内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净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现场并未发现有明显油烟直接排放现象。 (2)排烟管道口离住宅楼外墙有4米以上的距离,但是仍然存在油烟扰民问题。 2.经核实,针对投诉人反映的“要求查明该餐馆在住宅楼下经营是否合法合规”问题,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依据当事人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申报,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不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则中,并未规定对申请人所租赁商铺的规范、使用性质等开展核查。同时,审查通则亦未规定对申请人是否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现场核查。综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该店证照齐全,食品安全制度基本落实。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有明显油烟违规直接排放现象。污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进入河道及雨水管。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楼餐饮店选址不当。 |
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 (一)2023年8月24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东华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研判经营情况,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依法经营、规范排污,减少环境污染,减轻对楼上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2023年8月25日,区市场监管局到现场复核,告知餐饮经营户依法经营、规范排污,减少环境污染,减轻对楼上居民生活的影响。 (三)2023年12月19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各责任单位到现场复核,丫宗饭店已重新规划烟道,且进行排油烟设备清理,加装油烟净化设施,达到整改目标。 |
公示说明 | 现将该投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601517619@qq.com。联系人电话:0871-65175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