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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512-10493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2-22 15:00
名 称: 盘龙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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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2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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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盘龙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对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省、市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2025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盘龙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经营主体申报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盘龙区农业农村局是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情况监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开展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申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经营主体组织形式。按照现代经营主体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经营主体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主体,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二)经营主体主营业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

(三)经营主体规模。

1.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主体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在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总交易额)300万元以上。

2.种植、养殖经营主体规模。总资产规模在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7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总交易额)15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经营主体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主体效益。经营主体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五)经营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经营主体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无欠缴税款、无涉税违法行为。

(六)经营主体负债与信用。经营主体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80%。经营主体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经营主体,二年内没有不良信用纪录。

(七)经营主体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生产、加工型经营主体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2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户)。

(八)经营主体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经营主体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70%,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境污染事件。

(九)对从事种源农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生物科技、民族医药、出口创汇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达到200户以上的成长性经营主体;年度招商引资新引进的落地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条件中年销售收入、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带动农户数的标准可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经营主体应提供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有效证明材料。申报经营主体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格由盘龙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发,经营主体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经营主体的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获得“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的经营主体,须提供有效证书的复印件;经营主体银行信用等级,须由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证明。

1.据实填写《盘龙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填报的上年度经营主体财务报表(附会计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印章、经营主体公章及法人印章)

4.经营主体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5.经营主体开户银行提供的经营主体信用证明。

6.经营主体登录“信用中国(云南)”查询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

7.经营主体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1)生产、加工型经营主体种、养、加工基地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供证明;(2)流通型经营主体、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由经营地所属街道农业或经济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经营主体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8.实际经营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近2年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证明。

9.从事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食品加工的经营主体,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他行业应提供行业准入证书及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10.养殖经营主体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1.从事生物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以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科技型经营主体需提供相关科技开发或运用等证明材料。

12.出口型经营主体需提供外汇结算清单。

13.招商引资型经营主体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资情况结算表及落地证明材料。

14.市场流通型经营主体需提供质量安全监测材料。

15.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需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凭证、支付结算凭证等通过电商平台实现真实销售额的证明材料(后台截图)。若为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需提供网站 ICP 许可证。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原则上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评定一次。

2.申报经营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经营主体申报材料经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真性进行初审报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盘龙区农业农村局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第三章  

第十条 由盘龙区农业农村局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经营主体,由盘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认定评审,并对通评审的经营主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盘龙区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公布认定龙头企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不搞终身制。

第十三条 取得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经营主体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监测办法。

(一)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正确、及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材料。监测材料包括: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和运行情况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填报的上年度经营主体财务报表(附会计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印章、经营主体公章及法人印章)经营主体信用报告(人民银行自主查询)“信用中国(云南)”查询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完税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                              

(二)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标准提出监测意见,报盘龙区农业农村局,由盘龙区农业农村局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定。

对各项指标均达标以及因市场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回报率、负债率等个别指标未达标经营主体予以监测合格;对经营主体规模指标外存在因客观因素多项指标未达标的经营主体予以监测整改;对未实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不能提供监测材料的经营主体予以监测不合格。

(三)盘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审定并向社会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监测继续不合格的,盘龙区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告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及盘龙区农业农村局同步报送季度报表、年度统计报表,盘龙区农业农村局对重点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

第十七条 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经营主体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2.经营主体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3.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4.经营主体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取得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经营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颁发资格认定证书。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由盘龙区农业农村局经营主体颁发资格认定证书。

(二)经认定的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昆政发〔2011〕1号)规定的政策协助企业向上争取资金、项目、政策的扶持及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新技术、新项目等的推介活动,扩大宣传和影响。同时,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优先推荐上报给市、省、国家产业化部门,力争升级升格。

(三)经认定的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各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安排项目及积极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定;已经取得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经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报表,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认定、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经营主体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盘龙区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盘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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