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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512-10514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2-29 09:57
名 称: 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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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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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和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根据《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发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25392号)要求,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现公布如下: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昆明市盘龙区林业和草原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国家林草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

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昆明市盘龙区林业和草原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亩。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500/亩。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800/亩。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3

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