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再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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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局对以下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列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再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
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再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