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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606-109348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4-14 15:00
名 称: 盘龙双龙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1·1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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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双龙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1·1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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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41527分许,盘龙区双龙街道乌龙社区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4万元。

2026127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盘龙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盘龙双龙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1·14”一般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工信局具体负责,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双龙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在区委坚强领导下,按照区政府决策部署,调查组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和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认定,盘龙双龙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1·14”一般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1212日,法定代表人:朱*,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经营范围: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五金产品、日用百货、家具、针纺织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的销售;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的加工;仪器仪表修理;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程设计活动;市政公用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杨**与其为夫妻关系,根据具体职责分工与员工证实,实际杨**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安全治理工作流于形式

(三)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事发现场未安装视频监控,无直接目击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并结合**工作内容,相关证人陈述,事故发生经过主要如下:

20261141527盘龙区双龙街道乌龙社区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人张**(死者)对地面平台的料斗机进行加入原料(塑料碎片和颗粒)操作,料斗机中的原料会随着抽料管道抽入塑料制品搅拌烘干机入料口内,在加入若干原料后,张**爬到搅拌烘干机平台上准备检查搅拌烘干机内装料情况,但此时搅拌烘干机仍处于运转状态,张**不慎从搅拌烘干机入料口处被卷入机器内,后经抢救无效,120到场确认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位于双龙街道办事,事故现场位于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乌龙社区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内塑料搅拌烘干机;事故中张**(死者)工作时不慎从搅拌烘干机入料口处被卷入机器内,塑料搅拌烘干机入料口平台距地面高度3.35米、距左侧墙2.8米;事故现场有4台塑料搅拌烘干机并排放置安装及其他机械不规则放置。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4万元。

死者:**男,19891219日出生,身份证号:530***************云南省昆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纲纪村委会偏路9号。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现场人员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1546许,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展开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1549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到达现场,同时双龙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到达现场处置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开展了现场勘验,双龙街道办事、辖区派出所配合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确认,张**(死者)已无生命体征。2026115日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并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于2026115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均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及时展开救援行动。经综合评定,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有力、有序、有效,应急响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程序及要求,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塑料搅拌烘干机处于运转状态的情况下,进入塑料搅拌烘干机入料口平台,并不慎从搅拌烘干机入料口处被卷入机器内,在搅拌设备内受挤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欠缺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员工不能有效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明确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情况。

2)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未经常性周期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涉事塑料搅拌烘干机入料口在运行过程中长时间处于无防护状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完善。仅口头告知员工操作注意事项,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1)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针对塑料搅拌烘干机的停机开机以及运转过程缺少明确细致的操作规程要求。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缺乏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档案中未明确记录培训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3)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员工不能有效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明确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情况;二是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未经常性周期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涉事塑料搅拌烘干机入料口在运行过程中长时间处于无防护状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完善,仅口头告知员工操作注意事项,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认识到处于运转状态搅拌烘干机的潜在安全风险,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在此次事故发生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1]建议由盘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实施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的规定,建议由盘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6]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1·14”一般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云南龙成工贸有限公司应当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制定并实施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实际生产流程和工作内容不断完善操作规程中存在的空缺;二是切实执行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三是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全面排查生产涉及区域潜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层层把关守住安全红线。

(二)行业主管部门需强化领域安全生产全链条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另一方面要同步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把安全准入关,确保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对各类机械设备的传动、咬合、搅拌、挤压等装置及其裸露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机械设备伤人事故再次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营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