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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607-11051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7-23 11:07
名 称: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7-2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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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原职工飞勇,男,2015821日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15020356)。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家属支付费用,也未按照法院判决,向工亡职工飞勇直系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工伤丧葬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云0103行初57号,我单位已向飞勇的直系亲属先行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工伤丧葬补助费¥24603.48元和飞懿峰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44286,三项待遇共计¥607989.48元(人民币陆拾万零柒仟玖佰捌拾玖圆肆角捌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向工亡职工飞勇直系亲属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共计¥607989.48元(人民币陆拾万零柒仟玖佰捌拾玖圆肆角捌分)存入我单位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81号昆明市盘龙区政府第一办公区2234办公室

我单位指定账户信息:

户名:昆明市盘龙区社会保险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2502014009024961008

联系电话:0871-63983947

昆明市盘龙区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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