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云南易之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云南易之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原职工韦泽红,男,2022年11月4日经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530103202200560),2023年4月12日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鉴定号为:云南省昆明市劳鉴2023年5301992023CC00853)。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人受伤后,未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相关费用,也未按照法院判决,向工伤职工韦泽红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云0103行初56号,我单位已向韦泽红先行支付了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42330.6元和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549元,两项待遇共计¥66879.6元(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柒拾玖圆陆角)。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向工伤职工韦泽红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共计¥66879.6元(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柒拾玖圆陆角)存入我单位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管理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81号昆明市盘龙区政府第一办公区2楼234办公室
我单位指定账户信息:
户名:昆明市盘龙区社会保险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2502014009024961008
联系电话:0871-63983947
昆明市盘龙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