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拓东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昆明市拓东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昆明市拓东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功能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等相关政府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及原则
(一)征收目的
拓东体育场现状已建成疏散通道3条,其中北通道与东风东路连通、南通道与拓东路连通,符合规范要求;西通道与尚义街连通,但宽度不满足规范要求;东侧方向无应急避难疏散通道,体育场周边金汁河旁等微循环疏散通道通达性不足,存在疏散盲区。
本项目主要实施东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建设、西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优化拓宽,全面提升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通达性和安全性,筑牢城市公共安全防线。
(二)征收补偿原则
本项目征收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征收实施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拓东街道办事处
三、项目批准文件
(一)《昆明市盘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昆明市盘龙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昆明市拓东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四)《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昆明市拓东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103202600005号、530103202600006号)。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及征收期限
(一)征收范围
昆明市拓东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涉及东侧、西侧两条应急避难疏散通道,昆明市拓东体育场东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起于环城东路止于拓东体育场,全长340米,通道宽度20米;昆明市拓东体育场西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起于聚奎路止于拓东体育场,全长130米,通道宽度15米。
(二)征收规模
昆明市拓东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建(构)筑物面积约为8503.43平方米,项目拟征收范围总用地面积约13.71亩,涉及总户数约41户,其中个人产权约37户,单位产权约4户。(最终数据以勘测定界及权属调查数据为准)。
(三)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为第一阶段届满后顺延30日内,具体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为15天: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8天到第22天;
第二时段为10天: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23天到第32天。
第三时段为5天: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33天到第37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类型、用途、性质、权属及奖励户数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认定原则: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公司、测绘单位、被征收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无法确定或拒绝签字认可的,可由征收实施单位、测绘单位、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场固定数据后公示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的认定原则:以国土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如前述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土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三)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房屋权属、合法性、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原则: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建筑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由盘龙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司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办理产权登记建筑的合法性、面积和用途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采用成本法评估予以补偿;对具备合法审批手续且到期的临时建筑,对积极配合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助,不积极配合拆除的,无条件强制拆除。
(四)住宅性质房产的奖励户数认定。住宅性质房产,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进行补偿。一套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进行认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征收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除本方案及昆明市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房地合一的补偿方式,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住宅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地点及户型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征收实施单位需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含政府直管公房),原证载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统一按建筑面积55平方米进行就近安置,不再结算55平方米内(含5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非住宅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 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补助、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20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000元/户进行补偿。
2.非住宅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安装费用,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时段搬迁奖励
1.住宅的时段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且房屋交验合格的,按照不同签约时段,给予被征收人如下时段搬迁奖励(标准见表一)。
表一:
签订协议 时段 | 奖励建筑面积折算货币价值(元/户) | 时段搬迁奖励费(元/户) |
第一时段 | 10㎡×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30000 |
第二时段
| 6㎡×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15000 |
第三时段 | 3㎡×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5000 |
备注:如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的,将丧失上述奖励。 | ||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且房屋交验合格的,每户按签约时段给予相应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表二:
签订协议时段 | 时段搬迁奖励费 (元/户) |
第一时段 | 30000 |
第二时段 | 15000 |
第三时段 | 5000 |
备注:如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的,将丧失搬迁奖励。 | |
2.非住宅的时段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且房屋交验合格的,每户按签约时段给予相应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签订协议时段 | 搬迁奖励费(元/户) |
第一时段 | 被征收房屋价值×4% |
第二时段
| 被征收房屋价值×2% |
第三时段
| 被征收房屋价值×1% |
备注:如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限搬迁的,将丧失搬迁奖励。 | |
(三)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1.住宅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过渡费根据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或者认定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交验房屋并交付产权证之日起计发过渡安置费,直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为止,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等因素确定。
(1)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
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持续生产(经营);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2)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业、服务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3个月计算,工业生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止生产(营业)的或者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特困补助费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或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原则
(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九、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
(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权属证书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腾空并交验房屋,同时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配合办理权属证书注销、分割手续,具体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二)过渡方式:住宅以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方式过渡,非住宅以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方式过渡。
十、土地收回补偿(房地合一以外的土地)
(一)清理完善手续用地(“8·31”清非用地)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8·31”清非用地,可按市场评估价协商补偿。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8·31”清非用地,根据证载规划用途,按同区域、同用途片区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具体为:商业用地按40%补偿,住宅用地按50%补偿,工业用地按1.5倍补偿,综合用地按上述标准平均值补偿(可明确用途的,按各用途平均值补偿;不能明确用途的,按上述三类用途平均值补偿)。若上述补偿标准低于原土地取得成本加实施土地收储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两项合计的,可参照本款第三条规定执行。
3.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8·31”清非用地,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加实施土地收储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两项合计进行补偿。如按照原土地取得成本加实施土地收储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两项合计低于25万元/亩的,按照25万元/亩补偿。
(二)其他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3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条关于基准地价的内容按照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昆明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布的通知》以及于2026年2月11日发布的《昆明市中心城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局部更新成果》执行。
(四)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需配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如只征收部分土地,需配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事宜。
十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经审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和政策依据的文件。
十二、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登记发证;
(四)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分户、户口迁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以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同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应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管线迁改由相关单位按行业规定实施迁改后,费用依规计入项目土地成本;
(三)涉及树木迁移或补偿事宜,由相关单位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费用依规计入项目土地成本;
(四)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但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建(构)筑物,建盖审批手续不全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采用成本法评估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涉及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处理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等事项;
(八)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附属设施;
(九)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十)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支持项目推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盘龙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十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方案未作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昆明市拓东体育场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具体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