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龙区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复工复产15条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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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支持企业稳定经济增长政策的通知》(昆政办笺〔2020〕21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昆财资〔2020〕21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国有企业减免租金的补充通知》(昆国资发〔2020〕63号)相关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疫情不利影响,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盘龙区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复工复产15条措施》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 将《关于印发盘龙区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复产复工的15条措施的通知》(盘政发〔2020〕1号)中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租户,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1个月租金”调整为“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租户,免除3个月租金” ,其余内容不变。
二、 将《关于印发盘龙区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复产复工的15条措施的通知》(盘政发〔2020〕1号)执行期限调整为2020年1月24日起至12月31日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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