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 补贴范围
1. 毕业三年内高校毕业生(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2018年、2019年、2020年毕业)
2.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依法进行失业登记且失业满半年的人员)
3. 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指2020年2月1日前在省外的农村劳动力,因疫情影响,原就业单位停业(停产)难以复工,因订单减少减员等导致仍未返岗的务工人员),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人力资源机构等均不可申报)
二.补贴标准
1. 对吸纳20人以内(含)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000元/人。
2. 对吸纳20人上30人以内(含)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500元/人。
3. 对吸纳30人上40人以内(含)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4000元/人。
4.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40人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与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 申报所需材料
1.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2份
2. 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明细复印件1份
3. 《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花名册》原件(盖章)1份,电子版1份
4. 《就业创业证》原件1份
5. 申请补贴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
6. 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含养老、医疗、失业三险)
另外,按吸纳人员类别还需要如下附加材料
1. 吸纳毕业三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毕业证或学信网查询截图);
2.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需提供:单位已依法办理退工的证明或个人依法登记失业证明;
3. 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2020年2月1日前在省外务工的原单位出具的无法返岗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申请程序
1. 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提交申请,由乡镇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 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审核。
3. 公示。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4. 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有意者可具体咨询盘龙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市场科,电话0871-63368889,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