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
经盘龙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补充意见
区政府研究印发的《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盘政办通【2020】18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社会各界就同一项目引入多所学校(园)捐资助学的情况,但实施意见中暂未涉及。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多学校(园)办学捐赠资金
区政府于2020年3月27日印发的《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原文第9条中明确: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提升教育质量。(1)市政府机关幼儿园1800万元;东华幼儿园、联盟幼儿园、新迎一幼1200万元。(2)明通小学、盘龙小学、金康园小学3000万元;新迎一小、金实小学、新迎二小、东庄小学、拓东一小1800万元。(3)昆十中3000万元。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同一项目引入多所学校(园)捐资助学作如下分类:
(一)举办同一品牌两所及以上学校(园)
1.举办第一所学校(园)时,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执行。
2.举办第二所学校(园)时,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5%执行;
3.举办第三所及以上学校(园)时,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0%执行。
(二)举办不同学段、不同品牌两所及以上学校(园)
举办不同学段、两所学校(园)的,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5%执行。举办不同学段、三所及以上学校(园)的,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0%执行。
(三)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小学和初中引入一所学校举办的,按实施意见第9条举办学校类别、标准及分学段合计金额的75%执行;小学和初中分别引入不同学校举办的,按实施意见第9条举办学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5%执行。
二、优质教育资源设施设备配备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8条相应标准执行。
三、捐资助学原则上以资金缴纳为主,如需实物捐赠,由区教育体育局确定认定标准,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四、捐赠两所及以上学校的,捐赠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捐赠资金可分次缴纳。
(一)捐赠两所学校的,第一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捐赠资金总额的75%,于签订捐赠协议三十日内(自然日)缴纳完毕。第二次资金缴纳,如两所学校同期开学,于学校竣工验收前全额缴纳完毕;如两所学校不同期开学,则于第一所学校竣工验收前全额缴纳完毕。
(二)捐赠三所或以上学校的,第一次缴纳比例不低于捐赠资金总额的50%缴纳,于签订捐赠协议三十日内(自然日)缴纳完毕。第二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捐赠资金总额的25%,于第一所学校竣工验收前全额缴纳完毕;剩余资金于第二所学校竣工验收前全额缴纳完毕。
五、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优先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上学段学校。
六、执行过程中,如有实施意见及补充意见未予明确事项,在合作各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由区教育体育局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七、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