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文件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6〕90号)、《中共昆明市盘龙区委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龙区深化教育领域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盘通〔2016〕13号)要求,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盘政办通〔202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社会各界就同一项目引入多所学校(园)捐资助学的情况,但实施意见中暂未涉及,为了保证该政策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对《关于印发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盘政办通〔2020〕18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为使公众更好的知晓。理解《补充意见》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多学校(园)办学捐赠资金
区政府于2020年3月27日印发的《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原文第9条中明确: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提升教育质量。
(一)举办同一品牌两所及以上学校(园)
1.举办第一所学校(园)时,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执行。
2.举办第二所学校(园)时,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5%执行;
3.举办第三所及以上学校(园)时,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0%执行。
(二)举办不同学段、不同品牌两所及以上学校(园)
举办不同学段、两所学校(园)的,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5%执行。举办不同学段、三所及以上学校(园)的,捐赠资金按实施意见第9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0%执行。
(三)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小学和初中引入一所学校举办的,按实施意见第9条举办学校类别、标准及分学段合计金额的75%执行;小学和初中分别引入不同学校举办的,按实施意见第9条举办学校类别、标准合计金额的75%执行。
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优先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上学段学校。
三、执行过程中,如有实施意见及补充意见未予明确事项,在合作各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由区教育体育局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四、补充意见于2020年10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