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局党委同意,制定《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三)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结合盘龙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公证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人民调解等)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政策和措施;
5.制定其他司法行政领域内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1.起草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草案;
2.制定有关司法行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3.起草普法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草案。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2.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其他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1.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由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
(三)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四)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安置帮教、社区矫正);
(五)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四、标准运用
(一)事项征集阶段:局办公室应当根据该标准,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各科室(中心)、各司法所、公证处应当根据决策标准,结合职责权限,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二)项目论证阶段:局办公室应当根据该标准,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照工作部署和事项标准,组织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法治建设监督指导科、法律事务科、社区矫正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等有关科室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并依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决策执行阶段:未列入年度目录但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同级党委报告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相关文件:关于《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