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需求“区(局)长坐诊接诉”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办、局:
《昆明市盘龙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需求“区(局)长坐诊接诉”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龙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需求“区(局)长坐诊接诉”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云南省服务企业需求“厅局长坐诊接诉”工作方案(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局长坐诊接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盘龙营商环境三年攻坚行动,持续扩大“书记、区长营商记”品牌影响力,结合“三个听取”“企业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需求“区(局)长坐诊接诉”工作,进一步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设立线上线下“区(局)长坐诊接诉服务专窗”(以下简称“服务专窗”),探索建立统筹协调、多方联动服务企业需求“直通车”工作模式,推动区政府领导、部门局长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联合“坐诊”,像医生接诊一样接待企业,面对面听取和回应企业诉求,通过回应一个诉求,推动解决一类问题、一批问题,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二、工作机制
“区(局)长坐诊接诉”工作由区政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等部门配合,诉求涉及的有关区级部门参加,共同做好企业诉求“接诊”、梳理、归类、分办、反馈等全链条服务工作。
三、坐诊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服务专区“局长接诉室”,也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四、受理范围
(一)“坐诊接诉”服务对象
在盘龙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及拟在盘龙区投资兴业的企业。
(二)“坐诊接诉”诉求范围企业诉求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具有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投诉对象或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2.属于经营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的;
3.已进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立案、尚未结案或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4.企业已就投诉事项向政府其他投诉平台反映且已受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受理;
5.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工作流程
(一)诉求收集
区政务局建立线上线下联动体系收集企业咨询、服务需求、意见建议等事项,其中线上通过“盘龙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收集问题;线下日常结合营商环境观察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商会、协会、营商环境观察员等渠道收集问题。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陪群众走流程”、“三个听取”“三进服务”“企业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对企业诉求进行收集,填写《盘龙区“(区)局长坐诊接诉”企业预约“挂号”信息表》(附件1)。
(二)通知坐诊
根据线上线下收集的企业诉求情况,区政务局按照“诉求受理—分类梳理—科学分办—部门响应”的工作流程,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企业的对接核实工作,并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坐诊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 “坐诊”部门、“陪诊部门”和“挂号”企业,做好现场“坐诊接诉”准备。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收集到的企业诉求,按照首问首办的原则,可以自行接诊应诉,也可以向区政务局推送,由区政务局统筹安排接诊。
(三)“坐诊”服务
“坐诊接诉”活动中,现场能答复解决的,由“坐诊”部门记录好解决措施、方式及结果,现场答复解决,并同步填写《“坐诊”服务回执单》(附件2)反馈“挂号”企业;
不能现场答复解决的问题,由“坐诊”部门明确答复时限(一般问题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复杂问题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同步填写《“坐诊”服务回执单》反馈“挂号”企业,便于企业咨询办理推进情况,活动结束后按承诺时限办理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提出延长意见的单位说明情况,并向“坐诊”部门和企业反馈,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诊后评价
“问诊”结束后,“问诊”企业填写《“坐诊”服务满意度评价表》(附件3),并通过“昆明政商直通车”微信小程序进行满意度评价。
(五)闭环管理
实行交办、承办、督办、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及时跟进企业诉求问题办理落实情况。“坐诊”部门于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梳理形成《盘龙区“(区)局长坐诊接诉”服务事项清单》(附件4)报区政务服务局汇总。区政务服务局根据企业反馈、诊后评价等情况,适时开展企业问题办理情况回访核实,对确需重新办理的事项,交办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限期答复“挂号”企业。
(六)通报报告
按季度调度、评价、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周密部署、整合资源、分工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法治保障。区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聚焦为企业服务理念,落实“亲”、“清”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反映诉求的权利;依法保护企业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干扰“挂号”企业评价;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不给企业添麻烦、增负担,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强化总结提升。各“坐诊”部门要加强动态分析,深化研究共性诉求,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要对照企业评价结果,对“坐诊”服务方式、办理标准、交办流程、反馈机制等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典型案例,报区政务局;由区政务局向省市报送,争取推广。
(四)强化信息收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局长坐诊接诉”活动中,通知区级相关部门参加会诊的,区级部门在活动结束三天内,将“参诊”情况报区政务局汇总;区级部门结合部门工作,自行在本单位开展的“坐诊接诉”活动,于活动结束一周内,将“坐诊”情况报区政务局汇总。
(五)强化宣传推广。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相关政策、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切实提升“坐诊”实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盘龙区“(区)局长坐诊接诉”企业预约“挂号”信息表
2.“坐诊接诉”服务回执单
3.“坐诊接诉”服务满意度评价表
4.盘龙区“(区)局长坐诊接诉”服务事项清单
5.“坐诊接诉”服务流程
附件1
企业“挂号”预约信息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所在地址 |
州(市) 县(市、区)
| |||
反映诉求企业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委托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诉求标题 | ||||
诉 求 内 容 |
附件2 | |||
“坐诊”服务回执单 | |||
“接诊”部门 | “坐诊”领导 | ||
部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坐诊”日期 | |||
“挂号”企业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办理结果 | □已解决 □正在处理,限期 个工作日 | ||
□无法解决,原因: | |||
问题办理 | 自 年 月 日受理之日起, 个工 |
附件3 | ||||
“坐诊”服务满意度评价表 | ||||
“接诊”部门 | ||||
“坐诊”日期 | ||||
“坐诊”领导 | 职务 | |||
“挂号”企业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办理结果 | □已解决 □正在处理,限期 个工作日 | |||
□无法解决,原因: | ||||
企业意见 | □满意 | |||
□基本满意 | ||||
□不满意,原因: | ||||
意见建议 |
附件4 | ||||||||
盘龙区“局长坐诊接诉”服务事项清单 | ||||||||
“坐诊”部门: “坐诊”日期: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企业 | 联系电话 | 牵头承办 | 会办单位 | 办理情况 | 满意度 |
填表说明:1. “牵头承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企业诉求,跟进填写有关诉求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并反馈区政务服务局; |
附件5
盘龙区“(区)局长坐诊接诉”工作图
政策解读:
关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需求“区(局)长坐诊接诉”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