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就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昆明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 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三、审批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受理地点:昆明市锦武路15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0路、25路、71路、114路公交车。
五、申请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单位注册 | 境外新办(90日以上) | 境内新办(90日以上) | 90日以下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邀请函 | 延期 | 变更 | 注销 | 补办 |
1 | 信息注册表 | 原件 | 1 | 电子 | √ | |||||||
2 | 合法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 | |||||||
3 | 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 | |||||||
4 |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 | √ | |||||||
5 | 公章授权书 (若授权使用单位外事、人事或依法刻制的冠以法定名称的劳动合同业务专用章的需提交) | 原件 | 1 | 电子 | √ | |||||||
6 | 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 √ | √ | √ | √ | √ | |
7 | 工作资历证明(推荐信)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 ||||||
8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职业资格证明(需使、领馆认证)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9 | 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据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需使、领馆认证,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10 | 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 ||||||
11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 √ | |||||
12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 ||||||
13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 | 电子 | √ | |||||||
14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护照、关系证明、体检报告、电子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15 | 其他材料 | √ | √ | √ | √ | √ | √ | √ | ||||
16 | 申请人所持签证 (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17 | 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18 | 申请人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 ||||||
19 |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20 |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原件 | 1 | 卡证 | √ | |||||||
21 |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22 |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23 | 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加盖公章。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签发。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 许可证 》。申请 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含90日),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送达方式:决定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公告方式 通知用人单位。批准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领取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未批准的,用人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前期请至昆明市外专局领取工作许可证,待受理点窗口配备制证机后可在受理点窗口直接领取)。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1-65716160。
投诉电话:0871-65618480。
咨询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81号(北京路与人民中路交叉口交三桥,船舶酒店旁)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
十、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相关办事指南及系统操作指南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下载(http://www.safea.gov.cn/— “在线服务”—“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或在受理点窗口直接拷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