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东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东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东风广场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为广大市民积极营造一个干净、整洁、舒心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风广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公布)
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风广场管理,维护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规范活动组织,为市民及游客观光、休闲、游憩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风广场,是指盘龙江以东、东风东路以南、北京路以西、宝善街以北的区域。
第三条 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东风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是东风广场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及秩序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部门和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在东风广场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文艺表演、文化展览、非遗展示等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的活动;
(二)在特殊节日、重要节点的会展、节庆活动;
(三)政策宣传、法律咨询、科普教育、慈善活动、便民服务等公益活动。
第五条 在广场开展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音量和要求开展活动,做到文明有序。
第六条 在东风广场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的,举办方应提前向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经备案后方可开展。举办方应按照指定地点、时段等要求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广场原状。
第七条 进入东风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驶入广场,确因各种活动或公务需要驶入的,应当服从安排,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区域规范停放;
(二)攀折、刻划、采摘花草树木及破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
(三)擅自搭建帐篷、天幕、吊床等设施;
(四)未经许可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五)抽打陀螺、甩响鞭等可能损坏公共设施及噪声扰民的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人员现场劝告、制止,情节严重或者不听劝告、制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由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