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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607-11072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8-04 17:46
名 称: 关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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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8-0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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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废止的过程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区人民政府2025年3月1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牵头起草的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开展清理工作,并履行了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对清理意见进行研究审查,并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2026年7月29日,经第十七届区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8月4日向社会公布。

二、 主要内容

(一)废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建造坟墓、非法买卖墓地的通告》,理由:与现行政策不符,应按照2026年3月30日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执行。

(二)废止《昆明市盘龙区对5个涉农街道(乡)农业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试行全额补助办法 (试行)》,理由:盘龙区自2008年以来经区划调整和政府部门调整,涉农街道发生变更,补贴办法和流程也发生改变,该文件与现工作实际不符。且内容已被《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云医保〔2020〕132号)涵盖。

(三)废止《昆明市盘龙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理由:与当前疫苗接种实施居住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不符,应接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行。

(四)自动失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理由:该办法自2023年2月13日实施,试行三年,现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且与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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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